尊敬的法院:
我是原告XXX,身份证号码XXXXX,现居住于XXXXX。被告XXX,身份证号码XXXXX,地址为XXXXX。
本人与被告签订了一份教育培训合同,合同编号为XXXXX,合同金额为XXXXX元。根据合同约定,被告应向我提供XXXXX课时的培训服务,我已按约定支付了XXXXX元作为首期费用。
然而,自合同生效后,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培训服务。首先,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开始培训课程。其次,被告提供的培训质量明显不符合合同约定和市场行业标准。培训老师资质不够,教学方法单一,教学内容与合同约定不符,严重影响了我的学习效果和培训效果。最后,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培训课时进行培训,导致我无法充分利用已支付的费用获得相应的培训服务。
鉴于被告未能正常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,我在多次与被告沟通后,提出了退还已支付费用的请求。然而,被告拒绝履行退款义务,并以各种理由进行推诿和拖延。虽然我多次向被告催讨退款,但至今未能收到任何退款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,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。同时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十五条规定,经营者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,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履行合同、修理、重作、更换、退货或者退款。
基于上述事实和法律条款,我特向贵院提起起诉,请求以下救济措施:
1. 被告立即退还我支付的XXXXX元培训费用,即XXXXX元。
2. 被告承担本次诉讼的全部费用。
特此请求法院支持并判决。
原告:XXX
日期:XXXX年XX月XX日